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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免处——企业股东找缅甸工人

来源:林春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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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临沧某工厂需要工人,老板通过在芒市的合作伙伴赵某帮忙介绍,找了6名缅籍工人。2019年1月,作为工厂股东的易某自己驾车和赵某各拉运3名缅籍工人欲从芒市前往临沧,在六曼公路被公安机关查获。

    律师辩护意见

    1.是工厂老板安排来的,应认定为从犯。2.在公安机关盘问时,易某就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3.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件中易某运送的缅籍工人是要到临沧工厂工作,案件性质跟其他有组织的、形成产业的运送缅甸人的情况是存在本质区别的。按照我们缅甸边境的用工习惯,在边境找几个缅甸工人,这些缅甸工人也有相应的临时入境证件,这是工厂用工的常态,由于临沧同样也是接壤缅甸的地方,同样也有大量的缅甸工人,从芒市拉几个缅甸工人到临沧并不会增加社会危害程度。4.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为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对易某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被告人易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

    办案评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运送持有边境通行证的缅籍人员离开边境口岸至我国其他地方,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2.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检查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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