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走好,您的遗愿我一定会继续完成
来源:鉴识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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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我爷爷留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将名下住房赠与给我,另有20万元赠与给堂妹作婚嫁用,但是落款时间是2014年。2016年爷爷离世前又叫爸爸拟写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与前述遗嘱一致,这份遗嘱上有爷爷签名及捺印,也有舅舅和舅妈作为见证人进行签字,只是没有爸爸作为代书人的签字。在爷爷离世前半个月,我去看望爷爷时,口头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也会把爷爷最爱的花草、宠物全部照料好。爷爷离世后爸爸将20万元支付给了二伯(堂妹父亲),但是二伯接受后又予以否认,认为这20万与遗嘱无关,应当另获得20万元。
圆满解决:鉴识律师接受我的委托后,向法庭主张,虽然两份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均由一定的瑕疵,但是遗嘱核心内容均未改变,也相互印证了这属于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法庭采纳了鉴识律师的意见,认定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并且,鉴识律师主张虽然我是口头向爷爷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当时也有姑妈和爸爸在场,属于在法定期间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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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识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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