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928日本案上诉人即(原告)来到北京朝阳区姚家园与被上诉人(被告)洽谈购买奔驰汽车事宜,双方经过协商按照总价268000元签订购合同买奔驰汽车,合同签订的车款价格分别注明大小写(总价格268000元,大写:贰拾陆万捌仟元整)。上诉人支付定金10000元后,双方约定交齐余款258000元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因被上诉任提醒办理车辆过户非京籍需要提供居住证,为了尽快办理,上诉人通过POS机进行刷卡支付,由于上诉人着急办理居住证及车辆过户手续等事宜,在上诉人疏忽的情况下通过POS机刷卡共358000元,向被上诉人多支付了100000元。

原告于20181220日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法院于2019411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进行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吴中律师代理上诉人,不当得利案件中上诉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较重且证明要求较高,上诉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且证明切实充分,应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原告受损、被告获利、原告受损与被告获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以及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审查的要点第一是判断是否属于自始无给付目的(即是否主动且有意识进行给付,是否属于给付错误),上诉人(原告)应对自己所为之给付行为“无因”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判断原告举证是否完成举证义务。

在此种案件中原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委托律师,举证并不充分,二审过程中委托吴中律师后,吴中律师重新指导上诉人搜集整理证据,最终使得本案得以改判。

举证责任的确定及证据的搜集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律师的专业性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