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6113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告将丰台区镇国寺北街6号院8号楼33-301室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为两年,月租金1万元,2018114日合同到期,双方续签《租房协议》并将月租金调整为1.2万元。

原告于2019314日到达出租房向被告催要房租,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搬走,截止至201931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4.8万元房租。被告为了躲避支付房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搬家,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原协议第十条构成违约责任,被告需要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2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以上费用。

二、案例点评

吴中律师代理原告,本案被告系自然人租户,本案中被告未通知原告偷偷搬家,在原告察觉后拒不承认,且不支付任何费用,性质较为恶劣,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原告在出租该房屋前委托吴中律师代为起草的,相关风险点及违约责任等均已明确约定,因此在本案发生后即使被告不履行、不遵守合同约定,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亦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风险及损失降到最低。

本案中,关键点是对诉求背后相关证据的梳理及确定,当然一份完善的合同也是必不可少的,合同由专业律师起草,其中条款约定的较明确使得本案胜诉可能大大增加,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