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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李遥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7 浏览量:0

2021年5月份,被告人鹿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分别在位于长春市等地办理多张银行卡,通过网络非法倒买倒卖网络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转移和洗白脏款,从中非法获利。


倒买倒卖虚拟货币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多为常见,本身并不触犯刑法,但起初三人并不知道买家中有人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在银行卡被冻结和公安机关提醒后出于赚钱的心理,仍然在网上倒卖虚拟货币,最终直至案发。检察院指控鹿某涉案银行卡流水为80余万元,王某、张某涉案银行卡流水均为20余万元,三人查证属实经被害人指认流水中赃款3万余元。检察院借此提出量刑建议,即使认罪认罚,因流水巨大,三人刑期建议至少一年半以上,且不适用缓刑。


接手本案后,在与检察院沟通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未经查实属于赃款的流水不能算作犯罪金额,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该案查证属实的犯罪金额至多应为3万余元。


检察院没有采纳该辩护建议,依然量刑一年半以上,最终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采纳了律师辩护观点,认为涉案金额仅为3万余元,并且采纳了律师关于张某从犯身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情节,判决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律师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为通过相关案例展示给法官,说理并与法官进行良好沟通,最终获得在检察院量刑基础上再减轻一半刑罚的结果。虽然检察院没有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但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很好地完成既定减轻刑罚的目标,说服法官。最终使得嫌疑人和嫌疑人家属都很满意,也圆满完成本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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