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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检量四年 精准辩护撤诉无罪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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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家属感言:刑事辩护委托金亚太律师放心,我们选对了律所,找对了人。袁长伦、袁兴军律师不放过每一个案件细节,调查取证会问会查,精准到位,无可反驳。五年冤案得以昭雪,让我们扬眉吐气,抬头做人,全家无限感谢。

辩护人感言:刑事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抗争。有效辩护能够制约公权力的恣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每个冤案的背后都是一本精致的小说,有耐人寻味的故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有力助手。家人涉嫌犯罪,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其家属委托袁律师、袁律师辩护。袁律师代理公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袁律师参加了审判阶段的辩护。2022年3月22日,最后一次开庭后近四个月,安徽省某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5日撤回起诉,同日,安徽省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允许公诉机关某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韦某某被无罪释放。

该案发生于2017年9月10日10时10分许,侦查机关认为韦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从某江县某镇某安村部往某屯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某镇某屯社区陈某村民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09月1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韦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侦查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某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同意侦查机关撤回起诉。

何某某家属向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韦某某赔偿何某某家属各项损失344402.5元。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韦某某赔偿何某某家属各项损失243881.5元。韦某某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韦某某2021年5月27日被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江检公诉刑诉(202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4月7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审理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4月8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22年1月7日和5月7日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至此,本案经过袁律师的有效辩护,韦某某彻底获胜,无罪无赔,五年的冤屈得到昭雪。某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韦某某对于已被关押15个月的损害,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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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袁长伦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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