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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作者: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量: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4070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