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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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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8358号

原告:某银行。

负责人:杨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银行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

审判员  汪静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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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长伦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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