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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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8358号
原告:某银行。
负责人:杨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银行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
审判员 汪静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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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长伦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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