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西安律师 > 李忠民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刑事辩护——诈骗罪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任X、雍X经商议租赁西安市幸福南路路桥XX2单XX楼西户作为办公地点,纠集被告人任XX、 班X、肖X、曹XX、马XX等人组成以任X、雍X为首要 分子的犯罪集团。在任X、雍X的组织及安排下,班X租赁 陕AXXX某某牌 小型轿车,伙同雍X、肖X、李XX(另案处理)担任司机及保安,负责驾车带领曹XX、马XX、焦XX(另案处理)、张X(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卖 淫女,虚构给被害人提供性服务的事实,骗取对方钱财。任XX担任内勤,负责给司机下发招嫖信息、收取赃款并按照 一 定比例分赃。同年4月25 日,班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 日在班X的指认下,肖X被抓获。次日,雍X、任XX、任XX、曹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5日,马XX被公 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从任X、雍X、曹XX处暂扣赃款共计12万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 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班X、肖X、马XX的行为已构 成抢劫罪,被告人任X、雍X、任XX、曹XX的行为已构 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班X、肖X、 马XX判处三年又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对任X、雍X、任XX判处一年又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对曹XX判处一年又三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班X、肖X、马XX、任X、雍X、任XX、曹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班X、肖X、马XX、任X、雍X、任XX、曹XX的辩护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班X的辩护人辩 称,班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班X及其同案犯作案时未携带作案工具,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班X家属积极退赃并赔偿,已获得屈XX的谅解,建议对班X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肖X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肖X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肖X系初犯、偶犯,从犯,暴力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主观 恶意很小,肖X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 解,肖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对肖X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辩称,马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 马XX文化层次低,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马XX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任X的辩护人辩 称,任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建议对任X从 轻处罚。被告人雍X的辩护人辩称,雍X系从犯、初犯,认 罪态度好,建议对雍X从轻处罚。被告人任XX辩护人辩称, 任XX系从犯,有立功情节,有坦白情节,本案被害人具有 严重过错,建议对任XX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XX的 辩护人辩称,曹XX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从犯,曹XX积极退赃,曹XX初入社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建议对曹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任X、雍X经 商议,租赁西安市幸福南路路桥XX2单XX 楼房屋作为办公地点,纠集被告人任XX、班X、肖X、曹 丽X、马XX等人,组成以任X、雍X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 团。班X租赁陕AXXX 某某牌 小型轿车,伙同雍X、 肖X、李XX担任司机及保安,负责驾车带领曹XX、马XX、焦XX、张X等人冒充卖淫女,虚构给被害人提供性服务的事实,骗取对方钱财。任XX担任内勤,负责给司机下发招嫖信息、收取赃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赃。同年4月25 日,班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在班X的指认下,肖X被抓 获。次日,雍X、任XX、任X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雍XX带领民警将曹XX抓获。同年5月15日,马XX被公安 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从任X处扣押82357元,从雍XX处扣押7643元,从曹XX处扣押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X、肖X、马XX实施诈骗行为,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 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任X、雍X、任XX、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X、肖X、马XX、任X、雍X、任XX、曹XX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班XX的辩护人辩称,班X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班X及其同案犯作案时未携带作案工具,班X家属积极退赃并赔偿,已获得屈XX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班X依法可 减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 肖X的辩护人辩称,肖X系从犯,肖X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 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肖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 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肖X依法可减轻处罚; 辩称肖X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肖X实施诈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肖X及其同案犯实施诈骗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驾车拖行被害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辩称,马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马XX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并不影响对马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认定,可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被告人任X的辩护人辩称,任X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任X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任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雍X的辩护人辩称,雍X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雍X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雍X系初犯、从犯的辩

护意见,经查,雍X积极参与多笔诈骗行为,应属主犯,且不应认定为初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任XX辩护人辩称,任XX有立功情节,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任XX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任XX系从犯,本案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缺乏 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曹XX的辩护人辩称,曹XX认罪 态度好,曹XX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对曹XX依法可从轻处罚,辩称曹XX系初犯、偶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并不影响对曹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认定,可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班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 被告人肖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 被告人马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 被告人任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李忠民律师

李忠民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186-9188-131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