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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况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0

案件经过:

2013年11月29日,崔XX(乙方)与入围公司(甲方)签订《入围地市行业网站加盟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市级行业门户网站代理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使用经甲方授权的商标、网站标识、网站管理和相关服务,合同对隶属关系、代理内容、甲方责任和义务、乙方权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负责不断进行网站技术研发、新产品的开发、网站服务器维护……甲方有权单方面在任何时间检查代理商代理工作,并随时确认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条款。乙方如违背此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商权利,并终止本协议,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第七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延安市农林牧鱼行业网站的代理商。代理期限为2013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延安市农林牧鱼行业垂直门户网站使用费为5000元/年,一次性缴纳1万元,拥有5年经营权。当日,崔XX向入围公司交纳行业网站使用费1万元。另查明,2012年4月26日,陕西XX公司名称变更为入围公司。庭审中,崔XX称入围公司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其签订合同,网站运行一段时间后不能正常打开,导致其无法进行广告发布,更不能进行跟踪管理,存在欺诈行为,入围公司员工承认无法搜索,要求崔XX耐心等待,但未给予具体时间,入围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加盟代理费。针对该主张,崔XX提供了法律函、快递单、网站截图、录音予以证明。入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收到法律函,但法律函的内容是崔XX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入围公司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网络截图也能证明其已为崔XX做了网站推广。入围公司称XX搜索引擎于2014年6月18日对收录规则进行改变,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做了XX推广,已解决了搜索问题,网站可正常打开。针对该主张,入围公司提交了网络截图、网站首页截图予以证明。崔XX对此不予认可,称正常打开的网站截图未显示时间,入围公司并未对崔XX代理的网站进行推广。入围公司称其一直在研发新产品,且有客户购买,提交了入围WIFI营销路由器项目说明、收据及网络截图予以证明。崔XX不予认可,称与本案无关。崔XX称合同对崔XX的权利和退费没有进行约定,对义务进行了过多约定,却对入围公司具体责任和义务未予约定,入围公司口头承诺的在XX搜索引擎首页排名前三位,网站开通后会有购物功能的主张都没有实现,且涉案合同超出入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入围公司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合同。入围公司称其未做上述口头承诺,合同不存在欺诈情形,且其有合法的经营权限,针对该主张,入围公司提交四份商标注册证、网页截图予以证明。崔XX对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均为陕西XX公司,而非入围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入围地市行业网站加盟代理合同》是否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崔XX称合同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其称在订立合同后,网站运行了一段时间出现不能打开的情况,不能证明入围公司在与其订立合同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也不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崔XX要求撤销合同并退回加盟费的诉请不能成立,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崔XX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崔XX承担。


宣判后,崔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到目前为止,上诉人的网站仍不能打开,被上诉人对授权上诉人使用的商标没有所有权。被上诉人虚假、夸大宣传,并利用电商行业为新兴行业,上诉人对该行业缺乏经验和判断力,诱使上诉人与其签订加盟合同。格式合同约定上诉人的责任义务明显重于被上诉人责任义务,对上诉人存在重大不利。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范畴,并非委托代理合同。被上诉人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义务,通过广告、网络进行宣传,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并收取加盟代理费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入围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存在欺诈,网站运行良好,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崔XX以所加盟代理网站在XX不能搜索,网站至今无法打开,入围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加盟费。因网站是否出现在XX搜索结果中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故保证网站能够通过XX搜索打开不属于入围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网站短期内确实存在一定故障,但入围公司已予以协调解决。崔XX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网站无法打开的情况持续存在及入围公司签订合同时即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崔X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崔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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