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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患复发性狂躁症, 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量:0

案件经过:

2015年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汤XX在本市新城区自强 东XX被害人王X家中,汤XX对丰X实施殴打,强行与王 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汤XX患复发性狂躁症, 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王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 人汤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造成各项经济损 失共计人民币28323.5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人民币12879.59元、 误工费人民币14223.99元、营养费人民市42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11时许, 被告人汤XX在本市新城区自强东XX被害人王X家中,汤 改军对王X实施殴打,强行与王其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经 鉴定:汤XX患复发性狂躁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王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 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汤XX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丰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汤XX对起诉书指控的殴打被害人的情节无 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XX的行为属强奸未遂,且患有复发性狂躁症,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 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奸罪。西安市新城区人 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XX强奸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且被告人汤XX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故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辩称之 理由,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汤XX强 奸她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强奸既 遂,不属强奸未遂;另查,虽被告人汤XX患有复发性狂躁症,但 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故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 均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汤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王X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向本院依法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残 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中超额 部分之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 予驳回。故被告人汤XX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所提的诉讼 请求中本院支持的部分予以赔偿。根据被告人汤XX的犯罪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八个月(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 抵刑期一 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刑期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汤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各项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二万八千三百二十三元五角八分(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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