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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法律顾问单位代理保险赔偿纠纷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0


刘某岐与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某某农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险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告:西安某某农业设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称

原告之子刘某系某某公司职工,该公司2009年7月9日为包括刘某在内的数名员工购买《xx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额为50000元。10月22日刘某在工作时遭受电击当场死亡,某某公司报案后,与xx保险协商仅赔偿了35000元。原告认为该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为原告,xx保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某某公司协商,并将不足的赔付款给某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xx保险辩称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某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某某公司也与xx保险协商,xx保险已将理赔金35000元给付某某公司,原告应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与xx保险无关。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

其与原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故原告再次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岐之子刘某生前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某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为包括刘某在内的数名员工在xx保险公司购买了《xx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份,保险金额为50000元。同年10月22日刘某在工作时受电击当场死亡,某某公司遂向xx保险公司报案。2009年10月25日刘某父母与某某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内容为:“1、乙方赔偿甲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丧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安排,相关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2、乙方支付甲方现金壹拾元整(100000元),剩余伍万元整(50000元),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某某保险公司支取(乙方为刘某购买xx无忧团体意外伤害险)。3、本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果,双方均无争议,自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不得反悔,今后不再追究。”协议签订当天,某某公司支付原告100000元。2009年12月21日某某公司与xx保险公司达成协议,xx保险于2009年12月25日支付某某公司理赔金35000元。某某公司于2010年元月6日将理赔金35000元支付原告,不足的15000元也并支付原告。现原告认为xx保险违约,引起诉讼。

另查,刘某之母李某会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意见,表示放弃保险金继承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赔偿协议,收条等相关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刘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伤亡之后,刘某父母与某某公司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某某公司协助原告向保险公司支取赔偿金,保险公司虽未足额支付赔偿金,某某公司已将不足部分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赔金,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岐要求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理赔金50000元之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刘某岐负担。

总结:此案的亮点就是李律师一直担任某某公司法律顾问,其为某某公司和原告之间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内容全面,约定清楚,没有漏洞,且某某公司依据协议履行了义务,因此在此诉讼中一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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