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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李忠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0
西安市xx彩钢与咸阳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西安市xx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民
被申请人:咸阳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
案 情
申请人称:2014年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在永寿县工业园永寿县xx酥食品有限公司。约定工程造价为628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300000元,钢材进入工地甲方支付乙方250000元,钢结构安装完成甲方支付乙方50000元,验收完后除5000元保证金全部付清,质保金半年付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拒绝验收,申请人依约完成的是钢质框架结构,被申请人接着完成下一道工序,现已将门窗钢板安装完毕。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590000元工程款,除质保金5000元外,仍有余款33000元,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申请人以合同约定不明为由,诉诸法院,被法院裁定驳回。因咸阳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因此申请人向贵会申请仲载,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33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申请人请求欠款数额予以认可,欠款未付原因是双方未达到约定的支付条件,主要是申请人做的工程不符合钢结构使用规程及质量要求。特别是钢件连接处有的用电焊点焊,有的螺钉固定,现在有些地方在下雨时还漏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
第二组证据:《银行网上汇款单》,证明银行转账2014年1月10日转了30万元,同年4月30日转了20万元,收现金9万元,共计59万元。
第三组证据:《照片》,证明承包的工程已完成了,被申请人已使用了厂房。
第四组证据:《产品质量证明书》、《钢材质量证明书》,证明给被申请人安装的钢材都是合同名优厂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第五组证据:申请人企业资质证书3页,证明申请人具有建筑企业资质,合同有效。
被申请人对以上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三组证据的照片真实性认可,证明的目的不认可;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协议》证明下欠款要支付是有条件的。彩钢瓦门窗都是申请人做的。
第二组证据:《影像资料》、《照片》18张,证明申请人做的工程不符合钢结构使用规程及质量要求,影像资料证明有漏水问题。
申请人对以上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目的不认可;对第二组照片18张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目的均不认可,对影像资料不认可,证明的目的不认可;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承建的是钢结构框架,漏水是彩钢顶板质量问题,与申请人没关系。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永寿县工业园。工程内容: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纸钢结构全部内容(即安装钢结构框架)。乙方承包方式:图纸内的钢结构项目(含防锈漆两遍),工程总价为628000元,并对质量等级、甲方及监理验收,工程工期等都做了约定。二、甲方(被申请人)职责:“3,工程竣工3日内,甲方应组织进行验收,如果不按期进行验收或未交工,验收前进行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四、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30万元,钢材进入工地支付乙方25万元,钢结构安装完成支付乙方5万元余款除5000元质保金外全部付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4年4月27日开工建设,同年5月27日竣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向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同年4月30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在工地向申请人支付现金9万元,共计支付申请人59万元工程款。201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甲方代表张党委代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份“协议”,其内容是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承做生产车间钢构框架工程已完工,已付施工费59万元,下欠38000元,等彩钢瓦施工后钢构框架无问题付申请人33000元,下于余5000元质保金一年后一次付清。2014年5月27日申请人施工建设钢构框架工程竣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组织进行工程验收,而进行了下一道工序即请另一施工队进行铺设彩钢瓦板施工,申请人认为按合同约定视为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庭审中被申请人举出《影像资料》和18张照片证明申请人做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照片证明18处有的点焊接,有的用螺丝固定,影像资料证明还有漏雨情况,而被申请人未能举出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关证据。申请人对以上证据及有关工程质量问题不予认可,且认为被申请人现在将房屋进行了装修,机器已放进了房间,工程质量无问题。关于漏雨问题是被申请人进行的下道工序,铺彩钢瓦的施工队施工造成的问题,与申请人所建工程无关系。
仲裁庭意见:
件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第四条工程款支付之约定,拖欠申请工程款实属违约,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程款33000元请求子以支持。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施工建设安装钢构框架质量不符合要求,特别是照片所摄18处钢结构框架连接处有的用点焊接,有的用螺钉琏接,但未能举出“钢框架连接处必须用螺钉连接”的有关证据,故上述证据不力,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而进行下一道工序。按照合同约定,不按期进行验收,验收前进行使用,视为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故对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理由不予支持。至于铺设彩钢瓦漏雨一事之理由,因与申请人建设工程无关,也不予支持。
裁决
被申请人咸阳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西安市xx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仲裁费2242元(受理费1650元,处理费59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在履行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签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此案约定的是“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约定不是很明晰,为了堵住诉讼管辖漏洞,李律师采取先诉讼法院解决,待拿到法院驳回的裁定后再诉讼至仲裁委,这样就让被申请人关于诉讼的管辖问题就范,不再提管辖权异议,让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同时李律师运用熟练的专业知识,有力的证据及观点鲜明的辩论,最终让仲裁委全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