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终帮委托人维护权益
来源: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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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刘某明原系夫妻,婚内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于2011年1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购买房屋归邱某所有,但因房屋有贷款,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离婚后,刘某明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4月24日向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贷款360万元。因逾期未归还,被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起诉至法院,并保全了包括前述房屋在内的房产。
在法院启动拍卖程序时,邱某找到我,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邱某的异议。
在法定的15日起诉期间内,我代理邱某向作出异议的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仅是简简单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未深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进行形式审查,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邱某已经绝望,看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我把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给邱某,逐渐让其恢复了信心。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将我收集的相关案例拿给承办法官,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不仅仅以不动产登记作为定案依据,支持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邱某对我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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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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