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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

擅长:刑事案件

宋xx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郭铸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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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宋XX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47万元、美元6万元及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3,547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高瞻

  人民陪审员刘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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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铸满
  • 执业律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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