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铸满律师

郭铸满

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

擅长: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罪,轻判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郭铸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5
人浏览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铸满,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杨出庭记录,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铸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大街与安顺路交会处的一饭店就餐,后其接到母亲电话得知父亲心脏病发作,让其回家。当日20时57分许,王某某从饭店出来,酒后驾驶悬挂×××号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该车真实车牌号为×××)沿锦程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约几十米后,便向左转弯驶入一汽第九中学小学部门前,在距离电动平移大门约2米处将车正对大门停下,至当晚22时11分许,王某某因操作失误,其所驾车辆将大门撞倒,22时15分许,学校值班人员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待,22时36分许,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8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学校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取得学校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事发路段、事发时间的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小,王某某仅行驶几十米的距离,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王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学校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观点,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到现场后积极配合,没有任何拒捕行为,且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王某某因得知父亲心脏病突发驾车赶往家中,在行驶短距离后便将车开到偏僻处休息,能够证明王某某感觉到醉酒驾车不适、不妥,其自身有约束性,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主动降低;王某某虽将学校大门撞倒,但属于操作失误,应与在道路上驾驶发生事故有所区别。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秀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 磊


以上内容由郭铸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铸满律师咨询。
郭铸满律师
郭铸满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4 万人好评:4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B座261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铸满
  • 执业律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4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吉林
  • 地  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B座26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