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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为复婚给女方支付购房首付,购房后女方返悔继续占用购房首付款构成不当得利。

作者:邓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0

贺某与白某于2015年3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2019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进行了处分,儿子由贺某抚养,共同财产房屋1套归贺某所有,白某不承担儿子抚养费。

2021年9月27日贺某电话联系白某希望复婚,共同抚养儿子,白某同意复婚但要求贺某为其购房支付首付款,2021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贺某应白某要求分次将43万元存入白某银行卡,另贺某为被白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2021年10月18日白某使用贺某的45万元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一套。白某购房后不再接听贺某电话,贺某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贺某认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是以复婚为目的,现在白某不同意结婚,应退还45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贺某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我认为贺某为白某支付购房首付是以复婚为目的,白某不同意结婚贺某要求白某返还赠予财产,白某继续占用贺某为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4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庭审中白某辩解贺某支付首付款45万元是赠予,自己同意搬到一起共同抚养孩子,并没有同意复婚。贺某辩解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孩子当然是为了复婚,白某心里很清楚,如果白某愿意复婚,将马上撤诉。

诉讼中了解到白某并不同意复婚,考虑到双方婚内生育一子和解结案较理想,代理人做通贺某工作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协议书约定2022年9月1日前白某配合贺某将自己购买的住房更名给贺某,房屋后期按揭由贺某承担。现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律师解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目的没有实现,赠予方撤销赠予后,受赠方继续占有赠予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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