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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执行期间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

作者:邓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0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欠付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货款1057350元及逾期利息,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5735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乙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由于甲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未果。执行期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享有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债权(以下简称丙公司),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该笔债权款项,但法院执行时丙公司辩解该笔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赵某某,执行未果。2021年4月底乙公司才知悉存在2020年6月29日甲公司、丙公司、赵某某签订的《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使执行受阻。2021年11月乙公司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处理判决执行事项。代理人认为债权人代位执行次债务人财产时由于存在《债权转让协议》,使执行受阻,2021年11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丙公司、赵某某签订的《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诉讼中丙公司辩解:至始至终不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执行债务未履行,不存在与甲公司恶意串通转让债权的行为,甲公司、赵某某未答辩。

法院意见:

甲公司(被告一)在债权执行期间无偿转让享有的丙公司(被告二)债权无偿转让予第三人赵某某(被告三),此行为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履行,也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刑法》第313条)。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原告利益,为相对无效协议。债权人乙公司(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撤销甲公司(被告一)、丙公司(被告二)、赵某某(被告三)2020年6月29日签订的《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律师案件分析:

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偿转让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选择何种方式实现债权,应根据案件具体条件选择,确认合同无效需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另外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应在一年的除拆期间内行使。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债权人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次债务人配合法院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将受到《刑法》惩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2、《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541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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