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飞律师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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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大额债务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

来源:陈亚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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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大额债务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9)粤0306民初8671号

案情简介

之间系老乡关系;乙与丙系夫妻关系。

2017年8月21日向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出具一份《借款说明》,说明该借款主要是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家庭购买房屋、名下公司资金周转等。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车发票等材料做为担保。当日乙通过公司POS机刷卡的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账至公司账户。该借款发生在乙与丙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到期后,乙未足额还款,甲、乙双方2018年11月30日签订《还款确认书》,对上述借款事实及借款用途再次确认,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借款再次到期后,乙仍未还款,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丙、公司三方共同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

该借款发生在乙与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乙在《还款确认书》中明确了借款用途为家庭用房用车的购买和还贷、家庭生活开支及名下公司的资金周转,最终判决乙、丙及公司共同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

本案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给各个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举证模式,即在发放借款时,如果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让借款的夫妻一方对借款的用途予以明确,明确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样在起诉时即可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夫妻双方来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

关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这里就必须要讲到两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债务解释》是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在该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不论金额大小,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通常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解释》实施之后,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起诉的债务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基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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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亚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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