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飞律师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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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抢劫罪辩护为盗窃罪成功案例

来源:陈亚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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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陈亚飞律师,受律所指派为蒲某提供法律辩护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李某、赵某、蒲某到深圳市某KTV酒吧寻找抢劫目标,唐某等人将被害人赵某留下陪喝酒,期间4名被告人轮流对被害人赵某灌酒,唐某在喝酒期间向赵某借手机,打开赵某手机查看微信、支付宝等信息。唐某等人见向赵某灌酒未达到目的,随即邀请赵某一起吃宵夜,在吃宵夜期间,蒲某以带被害人赵某买臭豆腐为由将赵某带离,唐某等人马上在赵某喝的椰奶瓶内放一种叫做“弥漫之夜”的药物,赵某喝下被放入药物的椰奶后,被唐某等人带到深圳某酒店开房,蒲某趁被害人赵某睡觉时,用赵某指纹解开赵某的手机,将手机支付宝、微信内的人民币6700元转走。民警接到报警后经技术侦查,于2017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某酒店内将4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赵某的尿液进行提取,经鉴定,被害人的尿液检出氯氮平。

公诉机关认为

4名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其他3名被告人判处3年至4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要点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1.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也并没有使被害人的身体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2.从时间点上分析,被告人取走被害人赵某的钱财亦是秘密窃取,而非公然的强行劫取。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轮流向被害人灌酒、下药的方式实施抢劫,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是事实,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轮流向被害人灌酒至醉酒,并失去反抗能力,相反,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宵夜后能独立行走与蒲某一起到酒店,在蒲某借用手机时,能输入密码解锁;被告人唐某向被害人的饮料里下药也是事实,被害人的尿液检出氯氮平,也无法证明她因这种成分的药而失去反抗能力。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当时因被灌酒、下药而失去反抗能力。

最终,法院判处蒲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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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亚飞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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