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虹霞律师

范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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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来源:范虹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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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06民初37135号

原告:韦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系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虹霞,系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范虹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三人签订《股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出资60万元,被告为预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三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原告所持有的10%的股份由刘某代持;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定由刘某代持的原告的股份,实际由刘某2持有,原告将其持有10%的股份转让与被告,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出资款1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分4期向原告返还出资款,其中最后1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因为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2月、2018年2月和3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共计10万元的出资款;2019年开始,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出资款,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果。

被告马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退款协议书》约定:债权人韦某,债务人马某,债权人与债务人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因债权人韦某退出广州*传媒有限公司持股合作项目(该公司盈亏与本欠条无关,不影响本欠条归还数额及法律效力),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由债务人马某全额分期归还;分期期数为4期:于2019年1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3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4月1日归还人民币25000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未按照本退款协议约定时间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点向债权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债务人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逾期未在5日内按时或足额支付,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债务人就剩余各欠款一并向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原告提交《股份合作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广州*传媒有限公司商业登记信息、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招商银行电子回单等,拟证实原告曾向被告出资10万元投资广州*传媒有限公司,由案外人刘某2代持该公司10%股权,后原告以10万元价格向被告转让该10%股权的事实。

原告提交与被告马某(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27日晚上18:29,原告:“什么时候还钱?你已经逾期了,1月1日就该还钱了”;2019年2月11日晚上20:18,原告:“马某,第二个月都过了!你的诚信忽悠人的么”。

原告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拟证实原告委托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按《退款协议书》约定返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被告催款,故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据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现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退款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23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径向本院交纳2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许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慧芬

○一九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赖嘉涛

书记员郑苗璇

万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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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虹霞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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