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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江会敏律师代理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案件案号:(2019)沪0110民初22777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为ZLG-000029)于2019年7月24日已解除;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共同连带偿还房屋押金共计人民币18,020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的房屋押金利息(以18,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15.56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20元(月租金9,010元的二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一作为出租方,由原告承租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18号622室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其中,从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租金均为每月9010元,自2020年1月25日起,租金为每月9461元。

租赁合同签订时,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了被告二刘签字确认的《经营管理授权书》,以及被告二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被告二作为原告承租的上述房屋产权人,对被告一的出租行为予以认可。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被告一支付合同约定的押金18020元,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期房屋租金到期日之前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并已经缴纳房租至2019年7月24日。但是在2019年5月11日,被告二对该租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并拒绝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等无理行为,要求原告搬出该房屋。原告已经多次通过微信、函件形式联系被告一、二处理上述事宜,但是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原告书面通知被告一、二解除合同并于2019年7月24日搬离了租赁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还被告二。

因此,因被告一、二存在严重违约以及侵害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解除合同,被告一、二应当向原告返还已付的房屋押金及利息,并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件评析: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实际交到我手上时,也显得有些棘手。主要面临一些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法律关系以及诉讼主体。单从合同来看,本案承租方是与中介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并完全缴纳了中介费用以及租金,但是实际阻挠租赁合同履行的确是房主本人。如果简单以合同相对性来看,不可能直接追究房东的责任,但是起诉中介公司确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律师经过积极取证工作,取得了房东和中介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确定了其与中介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以合同法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委托人即房东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江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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