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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江会敏律师代理

作者:江会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案例案号:(2019)沪0115民初34267号

案件判决时间:2019年08月06日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8日,刘x与张x签订两份《店面租赁合同》,分别约定由张x承租坐落于周东路868号、872号的两处店铺,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每处店铺月租金均为10,500元,两处店铺月租金合计21,000元。店铺租金每两年递增月租金5%,即从2017年3月18日起两处店铺月租金合计为22,050元。

但是,由于张x在履行上述两处店铺租赁合同过程中,屡次拖欠向刘x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双方在2018年11月29日签订《租赁终止协议书》,一致约定解除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并针对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事宜达成新的约定。

该《租赁终止协议书》第2条明确约定:“订约双方共同确认自2015年3月18日截至双方租约解除当日,乙方尚欠甲方租赁费496780元,乙方承诺在2018年12月6日之前还清50%欠款248390元,剩余部分欠款则分期在2019年3月29日前悉数还清,如未能清偿,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然而,上述《租赁终止协议书》签订后至今,张x仅支了10万元欠款,并未按照终止协议约定如期支付剩余款项,违反双方约定,损害了刘x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1判令张x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向刘x支付拖欠商铺租金人民币396,780元;

2、判令张x向刘x支付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396,78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

3、由张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江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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