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麒律师

张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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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古某某、曾某某与渝某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

来源:张鑫麒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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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风险无处不在。今天分享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正好可以给大家以提醒。    

【案例要旨】

兰某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后,在旅行过程中参与了海底漫步活动而死。如何判断是否尽到了作为旅行社应尽的风险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划责?

【案情简介】

本案中,兰某某(已故)与重庆渝某某公司、重庆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兰某某在旅行过程中,参与海底漫步活动而死。兰某某近亲属以此起诉了上述两家公司,要求赔偿。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1、判令渝某某公司、瑞某公司共同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合计733056元;2、判令渝某公司、瑞某公司共同退还旅游费用1580元。

【判决结果】

原告代理律师上述代理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渝某某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某某、曾某某61534.53元。”。

【案例评析】

本案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尤其是旅游公司在风险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即应有被诉方举证。若证据不足,则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在本案中,渝某某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旅游活动中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兰某某进行了明确的警示,被认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外,关于责任划分,应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即旅游公司告知风险和安全警示的程度、参与者的过错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可以通过旅游项目的危险程度来综合判断,双方过错大小,进而划分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个悲剧。旅游本是一件好事,万万没想到由乐转悲。这给大家警示:就旅行者而言,大家务必看清楚合同内容,仔细了解游乐项目的危险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旅游公司而言,法律加大了其责任,更应该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警示,降低赔偿甚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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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鑫麒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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