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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受家暴虐待获准离婚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量:0


 199810月份,家住湖北省襄阳市**区**镇的姚某通过薛某某哥哥介绍,与薛某某相识。次年11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1719日生育一女。

 结婚初期,俩人感情尚可。不久,姚某患上癫痫精神分裂症,于是从某事业单位离职回家休养。在病情稍好时,姚某还要外出打工,挣一些零花钱,以资助家庭开支。此时,薛某某的态度发生微妙变化。她婚后不仅操控、掌握家庭经济支配权,甚至还对姚某外出打工赚的钱经常进行搜身,稍不顺心便对姚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多次将姚某的面部、胳膊等处打伤。为了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姚某一直忍受着。

不仅如此,薛某某还经常对姚某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将老人屋内的东西扔到外面,同时还两次将姚某的姐姐打成轻微伤,引起当地派出所民警出面调解处理。

此后,薛某某不顾年幼女儿和有病丈夫,一气之下外出八年不归,双方分居达八年时间。在此期间,姚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考虑女儿尚小,后又主动撤回起诉。20191230日,姚某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此时,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担任了姚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了解到姚某的遭遇和处境后,朱自军律师主动帮助姚某收集整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民事起诉状》,并及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020428日,这起离婚案件正式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按照规定,朱自军律师协助姚某运用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事实客观存在。薛某某当天未到庭,但她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她同意双方离婚,但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盖新房。另外,她还在外面借了一部分债务,要求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分担。朱自军律师结合己方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薛某某要求分割所盖新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该房屋折旧盖新,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姚某父母出资所建,且房地产登记在姚某母亲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提出的共同债务清单,系单方所写的复印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些债务客观真实存在。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姚某、薛某某为家庭事务分歧不断,影响到夫妻的感情,此后姚某陆续起诉离婚,其家庭矛盾并未得到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薛某某要求分割新盖房屋及共同分担债务,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薛某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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