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襄阳律师 > 朱自军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媒体报道的涉黑涉恶刑案主犯 律师辩护后竟判11个月徒刑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0

媒体报道的涉黑涉恶刑案主犯 律师辩护后竟判11个月徒刑

  一、 上品百合小区沙石沙生意起纠纷

2018111日,家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东风路35号的魏某某向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上品·百合园百家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清洁费2万元。百家好物业公司为其提供场地在上品·百合园二期C区经营沙石。同年3月中旬,魏某某与王某、陈某合伙开始在该小区销售沙石。石某、刘某刘某、冯某四人合伙也在该区销售沙石。为了实现独家经营,同年320日下午,经魏某某指使,汪某邀约张某、陈某持棍棒将冯某等人卖沙石的招牌砸坏,桌子掀翻后逃离现场。324日上午,石某在向该小区运送沙石、水泥时,遭到魏某某父亲魏某某阻止,双方发生争执。魏某某得知后,指使汪某约人到上品·百合园二期殴打石某等人。当晚,汪平邀约肖某某帮忙,肖某某又邀约了宋某某、王某某,并通过宋某某邀约了朱某。2018325日早上,汪某驾驶鄂FEH173东风A60黑色轿车,带领肖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朱某来到百合园二期石某、刘某销售沙石的摊位前,汪某坐在车上指认,肖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朱某下车后分别使用催泪器、棍棒对石某、刘某殴打后逃离现场。327日上午,魏某某在上品·百合园小区门口遇见石某,将石某拦下后又对其殴打。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石某、刘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8年3月27日,魏某某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行政拘留。

此案被公安机关列为2018年襄阳市扫黑除恶斗争一号专案,也是最早显现出来的带来涉黑涉恶性质的刑事案件。经当地《襄阳晚报》、汉江传媒网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级人士的高度关注,并在襄阳地区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魏某某等案犯纷纷落网

案发后,汪某、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魏某某、朱某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分别于2018712日和27日向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8年9月17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自军接受魏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的委托,担任了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人。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朱自军律师在第一时间里赶到襄州区看守所会见了魏某某,了解魏某某个人、家庭及其案发的详细经过,并就刑事辩护相关问题,与魏某某多次交换看法,并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

2018年10月16日,襄州区公安分局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认为魏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襄州区人民法院发出《起诉书》,魏某某等人即将被推向刑事审判席。

        三、依法公开审理涉黑涉恶刑案

20181127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1217日公开开庭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自军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魏某某等人的供词、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等人陈述、法医鉴定、谅解书等证据等。魏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朱自军律师围绕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魏某某为维护自已在小区合法经营权而采取的过激行为实属无奈之举。在案证据显示,为了取得在上品百合园2期小区的黄沙、水泥和砖的经营权,魏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于2018年1月11日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交纳了2万元场地经营使用费。自此,魏某某等人享有了在该小区合法的经营权。由于小区场地受限,小区物业公司规定只允许魏某某独家在此经营黄沙、水泥和砖。刘某某、石某等人因为一期经营时间到期,且没有交纳相关的费用。所以,被害人在小区不能继续从事建筑材料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在物业公司负责人明确告知他们不能在此经营,如果需要进场送沙、送水泥应与物业协商,而且在保安收缴其广告牌、不让其进场的情况下,刘某某、石某等人不听劝阻,多次继续在小区进料售卖,严重侵犯了魏某某等人合法利益。因此,魏某某找来汪某等人实施“驱赶”的过激行为,完成是出于无奈,与寻衅滋事罪所列明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和耍威风取乐的行为表现有着本质的区别。(二)魏某某安排他人到经营现场进行滋扰和殴打,是因为其父亲受到被害人不法人身侵害。2018年3月25日,魏某某指使和安排汪某等人到上品百合园2期C区“教训”刘某某、石某两人,主要是3月24日魏某某父亲因为阻止被害人强行进场、进而受到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由于被害人强行闯入和拳打行为,侵害了魏某某父亲人身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在本案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三)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法定自首情节。案发后,魏某某先后到随州、武汉等地躲避追查,后来他终于想通了,于2017年7月12日向襄州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归案后,魏某某能够自动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罪行。(四)魏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魏某某一直表现良好,无不良恶习,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魏某某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主要是由于被害人妨碍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请求法院对魏某某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一审查明事实后作出从轻判决

襄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人为独霸上品·百合园砂石市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魏某某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其辩护人朱自军关于“被告人魏东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石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朱自军提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石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四款、第27条、第65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下,作为此案第一主犯的魏某某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实不多见。魏某某等人对此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目前,魏某某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承办律师感受与体会】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尽心尽力地将每起刑案中间蕴含的对被告人有利能够从轻或者减轻的事实、情节和证据都要全部挖掘出来,使之发扬光大,哪怕是一句供词,一个犯罪情节,我们都不能放过。对于涉黑涉恶刑案更要如此。


朱自军律师

朱自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189-9568-97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