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威律师

李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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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合同案件代理词

来源:李文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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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常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文威、王来滨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审判长裁判案件时参考: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内容不存在合同法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不应因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原被告所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的行为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在幼儿园转让合同中主要涉及教学设备及生源学费的转让,教学设备及生源学费均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自由转让。被告辩称原被告转让幼儿园行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而无效是错误的,本案中幼儿园转让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交易行为不会因未经行政机关的批准而导致无效。

二、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为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依约将餐盘、果盘、餐勺、玩具箱、绶带、绘本书、儿童马甲等教学教具及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幼儿园财物、证件等交付给被告,将经营的 幼儿园所在的租赁房屋退还给房东,将收取下一年度的剑桥幼儿园学费退还给各缴费家长,因原告经营的 幼儿园提前放假,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8000元给被告用于支付的10天的幼儿园老师的工资,由被告代发。以上证据均能证明,双方在签订剑桥幼儿园转让合同后,原告做出的种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而被告在接受原告幼儿园相应的财产后拒不接受幼儿园学生及教师等其他拒不履行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签订的 幼儿园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是直接导致原告因退费退房租等直接损失30多万元。原告依据合同法94条规定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应依据合同约定赔付原告30万元违约金。

                                   代理人:李文威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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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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