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恩施州律师 > 李仁国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建始县某新型建材责任公司与熊某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李仁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始县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指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

法定代表人:段某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某胜(特别授权),建始县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国(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念,男,生于1981年11月25日,汉族,重庆市巴**人,住重庆市巴**。

案件概述

原告建始县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诉被告熊某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某胜、李仁国,被告熊某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7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某新天地工地施工特需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16年7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1、蒸气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每立方米275元,结算以乙方实际提货数量为准。2、付款方式:乙方按一批付50%货款给甲方,甲方垫付50%,用砖结束1个月内付清余款。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本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4、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前后,原告一共实发砌块货物680立方米,货物总价为187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87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某念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但熊某念通过电话向本院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在本案中承担给付下欠货款87000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5日,被告熊某念以重庆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乙方)与原告建材公司(甲方)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1、蒸气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价每立方米275元,结算以乙方实际提货数量为准。2、付款方式:乙方按一批付50%货款给甲方,甲方垫付50%,用砖结束1个月内付清余款。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本合同标的30%的违约责任。4、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共向被告发砌块货物680立方米,货物总价为187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87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给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熊某念、重庆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文某亮共同给付欠款。庭审中查明重庆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已注销,且熊某念承认给付下欠货款,故原告当庭撤回对重庆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文某亮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且被告熊某念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支付下欠货款8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熊某念给付原告建始县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87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执行款可汇入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始广润支行,账户名称: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7×××4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被告熊某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于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屈寒

 


李仁国律师

李仁国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183-2743-759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