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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祁某、王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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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董某诉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祁某、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律师、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某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某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开庭均未到庭。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起诉要求1、被告腾退位于某街道思邈路X号院X号楼X单元200X房屋;2、被告支付201X年X月X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月4200元为标准,折合每日140元);3、被告支付逾期交纳房租的滞纳金至实际腾退之日,违约金8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街道思邈路X号院X号楼X单元200X房屋出租给被告某公司,租期自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租金约定如下:第一年租金每月4100元,于201X年X月X日支付20500元,于201X年X月X日支付24600元;第二年租金每月4200元,于201X年X月X日支付25200元,201X年X月X日支付25200元……此外,合同约定乙方(某公司)逾期十日未交房租,甲方(董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某公司)应当自接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额的两倍向甲方(董某)支付违约金。201X年X月X日至今,某公司一直没有按时支付租金,201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房屋实际是祁某等该公司员工在住,是作为他们公司宿舍的。现被告某公司、被告祁某拒不腾房,也不支付占用期间租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X年X月X日我们确实没有按时交房租,但是我们和原告联系,他当时同意变更半年的支付方式,后来因为原告骚扰租户,所以我们就没有给房租。解约通知我们收到了,我们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房子我们转租出去了,租期直到201X年X月X日,现在这个合同没有到期,我们没法把人赶出去交房。违约金我也不认可,是原告骚扰租户在先,是他先违约。

被告祁某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某街道思邈路X号院X号楼X单元二〇〇X房屋腾退并交还给原告董某;

三、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四千二百元标准支付原告董某二〇一X年X月X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四、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滞纳金七百三十五元、违约金八千四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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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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