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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3等与王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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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王某5、R某、王某6、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律师与被告王某4、王某5、R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王某6、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王某7的遗产:补偿款2222352.6元,安置房4套即某村七里×号楼×单元×号房屋、某村七里××号楼××单元××号房屋、某村九里×××号楼×××单元×××号房屋、某村九里××××号楼××××单元××××号房屋;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和王某4系被继承人王某7的亲生子女和法定继承人。王某7的妻子傅某于2013年去世,被继承人王某7于201X年X月X日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王某7生前曾作为某河村宅基地腾退项目的被腾退人,基于当地拆迁腾退项目获得货币补偿款2170000元。自被继承人王某7去世后,其全部遗产均由其儿子即王某4占有使用,我三人未实际分得任何遗产。我方曾多次要求与王某4协商遗产继承分割事宜,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王某4、王某5、R某、王某6、李某共同辩称:1、需要王某1等人明确补偿款金额的依据。2、本案优先析产再继承,根据腾退协议,明确写明安置对象为王某7、王某4、李某、王某6、王某5、R某,并无王某1三人,涉及地上物的按宅基地补偿不含地,针对六人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补助费实际发放2629152.6元,每人各占六分之一,约为45万元。201X年X月X日,王某7将自己份额的45万元通过转账给了王某1,实际给了三个女儿各15万元,王某7已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处置完毕,剩余金额是其余五人的财产,不应在本案中分割。3、王某7的工资每月4000多元,后住养老院的花费与工资持平,现工资存折4万余元,上述情况说明王某7生前除拆迁款外,没有大额积蓄,安置补偿款是安置协议中6个人的。王某7存折上有95万元不是其遗产,因为家庭和睦,尊重老人,所以95万元的钱款由老人持有,但不是老人的遗产。即便法院认定95万元不是王某4的,但也是六个人的财产,每人各占六分之一。王某7的六分之一作为遗产继承,王某1等各占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王某1等人诉请的几套房屋是存在的,但是其也是存在先析产的问题,且房屋现在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具体办理时间、是否能办还不确定,所以我方认为房屋的问题不应在本案中处理。综上,王某7拆迁所得安置费已经处置完毕,其余存款为王某4等人所有,不是遗产不应分割。王某1等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一审裁判结果 

一、位于某定向安置房九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R某、王某6、李某共同居住使用,其中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占百分之三十份额,王某4、王某5、R某、王某6、李某占百分之十份额;

二、王某7名下北京农商银行东升支行存款本息归王某4所有;

三、位于某定向安置房七里×号楼×单元×号房屋、七里××号楼××单元××号房屋、九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由王某4、王某5、R某、王某6、李某共同居住使用;

四、驳回王某1、王某2、王某3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二百八十九元,由王某1、王某2、王某3各负担二千七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王某4、王某5、R某、王某6、李某负担三千九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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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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