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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石某合同纠纷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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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被告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种植庄园租赁合同解除;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9940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万元(按照合同中约定的20%的标准计算);4.被告返还原告2017年支付的物业费1000元;5.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有某种植庄园合同,约定原告为承租方,被告为出租方,被告将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使用权租赁给原告使用,租金共计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租金万元、水电设施费1000元,并花费2000元地上物费用。随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所出租土地上建盖的配物及大棚,不具备出租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外,原告使用大棚期间,被告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恶意干扰原告的正常使用,且对原告恶语相加。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及设施费,并要求赔偿地上物损失,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另,被告伪造自己单方与村委会签署的承包土地合同欺骗原告,没有履约为原告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多次到大棚滋事影响原告耕种,当双方发生1000元水电设施费争执后,被告不协商、不回答原告的问题,而是采用停水、滋事、吵闹等手段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伤害无法耕地。2014年政府出告示禁止在大棚生活,被告于2016年建设大棚时,各棚都留有厕所和洗手盆的下水管道等生活设施,并用自己居住在大棚的生活现状招租,当时被告还送给原告一张旧的单人床。原告有住房不与孩子同住。虽然原告没有生活居住在大棚的打算,但春秋中午需要休息,夏季躲避午晒偶尔需要住一夜,所以床很重要。被告给原告床省得原告置办,也是导致原告和被告签署合同的理由之一,因此被告的宣传承诺应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出租大棚的运作是按城市售楼模式,有租棚(实际售棚)办公室、标准间等,并由中介宣传招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告承包西马各庄村集体土地程序不合法。被告限制原告用水,管理出现问题很多,躲避检查把租户锁在大门外,没有租后服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某答辩称,原告说被告是非农业户口,不具备租地的资格。但是现在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取消了农业户口,不再区分城镇和村民户口,不是农业户口现在也能承包土地。我方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村里面有会议记录,也上报了镇里和经管站。合同上没有约定不能出租和转租。我方有权自主决定涉诉土地的经营和流转。我方建的大棚是经过村、镇、区经过验收的。我方和原告签定的合同约定的是不能违法建筑,不能建房,原告擅自在配房里建造了木地板,我方多次短信通知让其拆除,原告都当成耳边风,且政府也立有牌子不能住在涉诉大棚中,原告说我方让其住在大棚中,这是不属实的,我方没有说过。我方有证据证明原告让其亲戚住在里面,我方有书面通知原告不让其住在涉诉大棚里。原告说其履行了全部约定,但是其只履行了租金和部分水电费。涉诉大棚是我方建的,不是石某华建的,原告还将其他大棚的图片作为本案的证据。春节期间我们回家过年,电用完了,所以就没有电了,原告和我发有短信,不是恶意的停水电。因为原告有15个月没有交水电费了,原告给我发短信,后来也有水了。我方没有恶意停水停电。我方经常给原告买种子、拉化肥、我方还给原告送过饭,维修大棚都是我们维修的,都没有给过我们钱,垃圾也是我们在清理。合同违约金可以商量,原告交清水电费和租金,还有交纳管理费。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我方要向原告退还费用的话,我方认为应当扣除以下费用,20%违约金即2.2万元,8个月的管理费660元,水电费200元(双方约定的是按照水电表的实际数字来),实际使用费705元一个月,计算20个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的某种植庄园合同解除;

二、被告石某向原告王某退还九万五千二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石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四十八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七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石某负担二千一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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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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