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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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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被告马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717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1320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共计30075.65元;2.诉讼费由马某和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某驾驶车辆×××由南向东行驶,适与由西向东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支队处理,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右锁骨粉碎,伤残等级为十级。本案经法院处理,出具(2017)京0115民初6797号判决书。李某在判决生效执行后,仍需进行二次手术,复查治疗。李某于医院住院治疗5天,期间进行了内固定物取出术。李某和马某、某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马某辩称,对李某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意赔偿合理合法的费用。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李某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公司愿意承担合理合法的费用。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一审裁判结果 


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李某医疗费717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5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3500、交通费300元,共计12625.65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李某负担160元(已交纳),由马某负担116(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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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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