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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云南某某公司曲靖分公司、云南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张顺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量:0

    2020年8月17日,陈某向我咨询,陈某与云南某某公司曲靖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7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2014年6月28日,陈某再次与云南某某公司曲靖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我作为代理人介入后,认真研究了借款合同,向陈某了解借款详情,现有证据等等,得知云南某某公司曲靖分公司吊销但没有注销,负责人王某已经不知所踪,代理人决定以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处理此案即:将云南某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追究其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除2014年6月28日,云南某某公司曲靖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与陈某借款50000元未得到支持外,第一笔170000元全部支持,第二笔70000元,因有一部分系现金向借款人支付举证不能外,支持了29100元共计支持了199100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承担1771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曲靖分公司承担3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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