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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李某某与委托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2 浏览量:0

                        李某某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民二初字第**021号

原告◑◑◑◑◑有限公司。

被告李◑◑,女,

原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年◑◑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明某,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20日,   五交化批发公司破产重组为   ◑◑◑◑◑有限公司。◑◑◑◑年◑◑月,被告到原告处称,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其以五交化公司**商店名义向某某电力公司供应轴承,尚有70108元货款没有结清,现已与某某电力公司达成协议,被告愿放弃一半货款了结此事,希望原告出面解决。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销货清单,并出具一份“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由我本人负责,不追究贵公司的任何责任”证明,骗取原告信任。因此前并无他人主张该笔借款,某某电力公司又愿达成和解,原告就根据被告的请求出具了一份将70108元货款一半放弃,只收回35054元的证明。原告收款后,被告将35054元货款全部取走。◑◑◑◑年◑◑月4日,真正的货款所有人郝某某起诉原告索要70108元货款时,原告才得知货款并非被告所有。**区法院判决原告赔偿郝某某货款70108元,至此被告仍极力辩解并唆使原告上诉,后**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诱使原告向其出具证明材料,使其骗领原属郝某某的一半轴承款并放弃另一半款项,被告才是原告对郝某某侵权赔偿责任的真实主体,原告向郝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现起诉请求:⒈被告向原告返还35054元,并承担损失42555元(包括另一半货款35043元、一二审诉讼费3106元、执行费1051.6元及执行期利息3343.4元);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被告全部不同意。因货物是被告送的,原告并没有送货,且钱是被告取的,所以货款应是被告的。被告不应该返还原告所要求的货款,半年之内货款的承兑是原告给被告的,被告不应该返还被告自己的钱。关于原告所述的不当得利是另有其人,所以请原告去问其他人要这笔款。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归纳争议焦点如下: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电力公司账面显示所欠原*五交化批发公司迎宾批零商店的70108元轴承款实际系郝**所有,而李某某向**公司称该款系**电力公司欠李某某的款,称同意将此笔款以50%的比例收回,余款不再索要,且承诺如由此发生经济责任由其本人负责,**公司据李某某所述向**电力公司出具相同内容的证明,同意放弃对方所欠货款70108元的50%,并在分两次收到**电力公司35054元款后,将该款交与李某某。后郝**以**电力公司所欠轴承货款70108元属其所有为由,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二审判决**公司赔偿郝**货款70108元,一二审诉讼费各1553元均由**公司承担。现**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35054元,并承担包括另一半货款35054元、一二审诉讼费3106元的损失,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执行款1051.6元、执行期利息3343.4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判决:

一、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商贸有限公司35054元;

二、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   **商贸有限公司38160元;

三、原告   **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0元,由李某某承担1630元,   **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10元(暂由   **商贸有限公司垫付,待履行时一并付与   **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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