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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

来源:翟灿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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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3)豫0327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出生于1992年8 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410327**,汉族,住宜阳县。


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人吴**,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41032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 南省宜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2年5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吴**,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特别授权代理。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2〕461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2月1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某萌、检察官助理张某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及诉讼代理人翟律师,被告人吴**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在宜阳县,因其购买汽车轮胎物流运费问题与送轮胎的被害人刘**发生口角,后吴**用拳击打刘**头部、面部,    造成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  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根据上述证据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以 暴力手段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请求对被告人吴**从  重处罚,判令吴**赔偿医疗费5375  元、误工费30000元、 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交通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0000元、其他费用1125元,共计200000元。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吴**认罪态度好,具有悔 罪表现。系初犯、偶犯, 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在宜阳县,因其购买汽车轮胎物流运费问题与送轮胎的被害人刘**发生口角,后吴

二伟用拳击打刘**头部、面部,造成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刘**受伤后到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鼻 根部、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双侧上颌窦炎;颈部软 组织损伤;右眼虹膜前粘连;右眼瞳孔移位。住院10天,2022 年4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934 .87元。住院期间陪护 一人。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740.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2022年4月9日快14时,一个物流工作人员给其送轮胎,除收取2800 元货款还要50元配送费。其认为货款已包含了配送费,不用 再交其他费用,其电话和卖方沟通时,物流工作人员骂了一 句,说不要都拉走累,还搬起轮胎准备拉走,其质问他骂谁 累,对方推了其一下,其上前用拳头往对方面部打了两、三 下,用手揪着对方衣服领子,对方也揪着其的衣服领子,后被人拉开。


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22年4月9日14时许,其送轮胎,没见老板吴**,电话联系后, 吴**来了,其说“你把轮胎钱和运费掏一下,轮胎2800元, 运费50元, 一共2850元",吴**说他不管运费,吴**电 话问发货人,其说"你要是不掏钱,我就开始装轮胎",并将 轮胎往其车上装,可能起说话带脏字,吴**直接上前用拳往其左眼打了好几下,还往鼻子上打了几下,后被人拉开。


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22年4月9日14时许, 其在**店翻轮胎,二伟在郑州定的两个轮胎到货了, 送轮胎的小伙子需要收50元的运费,小伙子和**为这50 元运费吵起来。**给郑州卖轮胎的沟通50元运费怎么出 时,小伙子骂了一句,并说不要了直接拉走,他搬起轮胎准 备往车上装,**开始用拳头打小伙子头部和脸部,其和**媳妇赶紧将双方拉开。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22年4月9日14点,其  老公吴**和一个年轻的物流快递员为50元配送费争吵,吴 **给厂家联系配送费怎么解决时,送轮胎的小伙子骂了一  句,说把轮胎装走不让你要了,配送费都不给。他去搬轮胎, 吴**很生气,对着小伙子脸部打了一拳,其和周**及在场人把他们拉开了。


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刘**报警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6. 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7. 到案经过,证明吴**于2022年5月26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宜阳县公安局。

8. 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吴**殴打刘**情况。

9. 宜阳县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鼻根骨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等,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0.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1. 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陪护 证明、   医疗费票据、宜阳县中医院票据,证明刘**受伤后到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根部、右侧鼻骨骨折;  鼻中隔偏曲;双侧上颌窦炎;颈部软组织损伤;右眼虹 膜前粘连;右眼瞳孔移位。住院10天,2022年4月19  日出 院,花费医疗费3934.87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740 . 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因琐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吴**致伤他人,应赔偿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由此产生的鉴定费、检查费。后期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 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 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人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损失为:医疗费(包括鉴定费及检查费)5374.97元、误工费11963. 15 元(87331÷365×50)、护理费2753.60元(50254÷365×20)、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 计21191.72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人吴**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 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吴**的刑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振江

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

人民陪审员  谷海燕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曰



书  记  员  白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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