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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刑事案件

范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终获取保候审

来源:郭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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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律师接受范某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范某,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供了法律解答,向办案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从以下方面论证了侦查机关应予以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理由:

一、对范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就本案而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范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据范某本人及其家属陈述,范某一直有着比较稳定的收入,其也一直踏实勤恳的工作。另外,范某归案后便在当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应属坦白;其归案后积极协助办案民警抓捕同案犯,应属立功。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局掌握,如果范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溯已无可能;据范某本人及其亲属陈述,范某在此之前没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无犯罪前科,并非本质上的社会危险分子。因此,作为年仅28岁一直有稳定收入且无任何犯罪前科的老实青年,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二、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侦查

范某及其家属陈述,范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尿酸偏高及高度近视与闪光。考虑到范某的具体情况,如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仅对贵局的侦查活动影响较小,还能更好的兼顾到范某的身体状况,较好的体现出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范某涉案仅几天,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据范某陈述,范某在在某宝网上开设的贩卖淫秽物品店铺一直由其同伙经营管理,自己仅仅打理过几天时间,范某的行为即使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也可能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范某即使涉嫌罪名成立,也不排除被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综上,对嫌疑人范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能使范某更容易接受亲属及民警的批评教育。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范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贵局予以批准。如果贵局批准对范某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贵局侦办案件。

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安抚其情绪;同时,积极联系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为嫌疑人取保创造各种合法有利的条件,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律师意见书,最终,范某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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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伟
  •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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