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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成婚却发现好赌成性,离婚债务如何分割?——俞旸律师

作者:俞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量:0

物互联的时代,许多人以网络为桥梁,走进对方的世界里,由心出发,获得真爱,但网海深深,良人有,骗局和假象也横行其中,通过网络真的能了解网线另一端的TA吗?

【案件背景】

因为社交软件上的一个问候,夏先生与刘女士相识,之后半年的时光里,两人在聊天窗口里互诉衷肠,感情迅速升温,逐渐发展为网恋,并决定在不久后的假期“奔现”。

见面后,刘女士的美貌超出了夏先生的预期,南方姑娘的绵绵柔情也让这个北方汉子更加心动不已,一番考虑后决定移居刘女士所在的城市携手发展,共同生活。

同居两个月后,夏先生和刘女士决定结婚,并在当地举行了一场盛大的婚礼。

丈夫在外努力拼搏,妻子在家相夫教子,一家人其乐融融的生活是夏先生理想的婚姻状态,然而婚后才发现这只是自己的一厢情愿罢了,甚至事态的发展逐渐超出了预期。

婚后的刘女士逐渐暴露出了自己好赌的本性,彻夜不归玩六合彩还只是家常便饭,甚至为了研究六合彩不惜旷工,且赌注金额之大让人匪夷所思,常能一晚输掉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催债电话已经打到了夏先生的手机上,新婚生活变得一团糟。

经夏先生私下调查,刘女士在婚前就已经沉迷赌博,且欠下大额债务,结婚时自己所送出的聘礼也被刘女士用于偿还赌债。

为了脱离刘女士这个无底洞,夏先生狠下心决定离婚,然而好不容易有了“提款机”的刘女士怎会心甘情愿的签署离婚协议?夏先生忍无可忍,决定诉讼离婚。

【办案经过】

在熟人的介绍下,夏先生找到了海豚婚姻家事团队的律师,在了解案情以及目前家庭近况后,律师细心专注地为夏先生做了长达3小时的咨询,并明确回答了夏先生的诉求痛点:

根据法律规定,刘女士因赌博欠下的债务不会由夏先生承担偿还责任。

夏先生拼搏多年、平时勤俭节约,好不容易攒下来一些财富却被刘女士肆意挥霍,因此律师决定接受夏先生的委托,让法律为其伸张正义。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案情事实进行梳理,指导夏先生针对诉求及案件难点收集证据:

1、赌博方面:刘女士曾经为了挽回感情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复赌,且刘女士名下多笔债务未还清,其中婚前债务16万元,婚后债务5万元。

2、离婚方面,婚后因无法忍受刘女士无休止的争吵,夏先生搬出共同居所,在外租房居住,已形成分居的事实,且通过二人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材料以及制定严谨的诉讼策略后:

认为夏先生的情况符合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取得夏先生的授权后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刘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与夏先生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

结婚登记后不久,夏先生发现刘女士有赌博恶习,且隐瞒了其婚前大量个人债务,致双方感情更加恶化,导致夏先生与刘女士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且二人未生育子女,无需抚养子女,故夏先生的离婚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其次,刘女士婚前的16万元债务为婚前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笔债务由刘女士自己承担,且婚后的5万元债务为刘女士为赌博所借债务,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夏先生在离婚后感慨万分,同时也十分感谢海豚婚姻家事团队及主办律师律师,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律师寄语】

网络交友虽十分便捷,但是互联网上的信息十分繁杂,对于这些信息,我们应该有辨别真伪的能力、清晰的界限和止损的预期。

恋爱可以冲动,但是婚姻要慎重,只有经过时间的考验,才能确定对方是否为人生伴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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