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起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合作成人学历教育的培训及服务工作,杨某负责招生,刘某负责推荐学员入学并代缴学费。确定合作后,杨某陆续向刘某支付了学员代缴学费,另2015年刘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5年下半年因部分学生没能顺利入学须返还学费。杨某要求刘某退款,双方经多次沟通,刘某同意退款,刘某分多次向杨某偿还了少部分款项,大部分款项没有归还,杨某想尽各种办法多次找到刘某催款,但刘某称无力偿还,在杨某的要求下,刘某向杨某出具了欠条,确认尚欠借款和退费共计35万元,月息2分,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刘某仍未如期还款,杨某委托陈律师诉至法院。

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争议非常激烈,本案被告刘某认为欠条是受原告杨某胁迫出具;原告诉请的退学费不是借款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欠条中的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等等。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借款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日止;另向原告退费15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出具欠条日起算至还清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