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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丨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才开始履行

来源:林小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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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职期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案例:

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7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姜某支付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9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在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478号案件中,姜某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一次性解决,双方确认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但根据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478号调解书的内容,姜某在该案中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并无与竞业限制相关的内容,姜某自愿放弃的申请请求也应指的是支付工资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姜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姜某在离职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方开始履行,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478号案件中双方已经就解除《竞业禁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双方已经确认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争议事项中已经涵盖了双方因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因此,北京某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姜某已经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在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姜义峯要求小童科技公司按照其在职期间月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于姜某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9400元(22000×30%×9)的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京01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正如一审判决所言,根据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478号调解书的内容,姜某在该案中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并无与竞业限制相关的内容,姜某自愿放弃的申请请求也应指的是支付工资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姜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姜某在离职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方开始履行,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478号案件中双方已经就解除《竞业禁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双方已经确认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争议事项中涵盖了双方因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且北京某科技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姜某在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本院认定姜某已经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在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姜某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按照其在职期间月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律师分析:

案例中,虽然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姜某之间存劳动争议并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一次性解决,双方确认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但却未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在劳动者离职后才开始履行,而调解内容仅仅是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与全部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殊不知,竞业限制协议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用单位角度来说,建议用人单位与具有知悉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有必要保密岗位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重新协商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若无需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重新达成新的协议。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建议劳动者谨慎对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内容,避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而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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