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驾驶赣G×小型轿车在修水县秀水大道路段往杭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秋湖里大桥突然跨越双黄实线左拐弯掉头时,与在秋湖里大桥由西往东由苏某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载朱某、原告洪某)发生碰撞,后赣G×小型轿车失控与后面在秋湖里大桥由西往东由被告陈某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原告洪某、苏某、朱某三人受伤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周某的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对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2、原告朱某的各项赔偿请求过高,请法庭依法核减;

3、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已支付医药费及财产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元,鉴定费×元,伙食费×元,医院门诊费×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建议

我方作为被告只承担了很小的费用,垫付的医药费也已由保险公司返还。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作为被告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定要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我方才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原告请求过高的项目进行核减,才能维护被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