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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拆迁行政诉讼一案(二审)

来源:陈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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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基本情况

某区政府在组织当地政府工作部门在具体事实拆迁工作时,在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将土地查封的情况下(因房屋权利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纠纷),将当事人之间产权有存在有争议的房子强制拆除,并与案外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导致实际权利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原告系经人们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房屋所有人,其依法享有该房屋征收补偿的利益。因政府拆迁工作部门的违法行为,导致未依法取得该拆迁补偿款,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2)本案中区政府是否是适格的被告:根据国务院《征收补偿条例》以及武汉市政府关于政府的相关文件,确定征收的责任主体为区政府。而且本案在一审立案时<最高r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司法》的解释>并未生效。政府应当作为征收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是否有经过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六个月,但本案依法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客观情况,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4)本案行政诉讼中区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本案中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认定。

3、律师的观点: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但在该司法解释生效前,本案已经依法立案,而且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明示本案存在诉讼主体变更或追加等问题。在本案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存在程序违法(在法院已经依法查封后签订的协议)应当与房屋实际权利人签订协议,或是暂时提存或保留该拆迁补偿款项,待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实际权利人后予以发放。而且协议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与房屋实际总面积、房屋层数不符,拆迁认定的房屋征收面积为三百多平米,而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为五百多平米,而且在征收补偿标准上,也是与当时的征收补偿标准也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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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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