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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青与被告尹某平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浏览量:0

民事调解书

  (2022)鄂0281民初7418号

  原告:夏*青,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保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平,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保安镇。

  原告夏*青与被告尹*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尹*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7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5月9日生一男孩叫尹*杰,同年8月18日到大冶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21年12月,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再次诉来贵院,望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尹*平自愿与原告夏*青离婚:

  二、婚生子尹*杰(2008年5月9日出生)由被告尹*平抚养成人,被告尹*平不要求原告夏*青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原告夏*青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鄂州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22)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195号)一套归原告夏*青所有,该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夏*青负责偿还;原告夏*青补偿被告尹*平40000元,定于2022年11月10日前付清;

  四、原告夏*青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青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中文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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