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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急出国,诉讼避开冷静期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量: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鄂0192民初120**号


原告: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公民身份号码:51 1023 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波,湖北楚x律师申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林,湖北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9***********.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川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高,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某和被告程某某均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程**(公民身份号码: 420100****************)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跟随原告周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程某某每月26日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的程**的抚养费至程**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程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自行协商;


四、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均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归各自所有:

五、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于2022年7月14日由原告周某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某林,被告程某某签字确认,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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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赵**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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