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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为客户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浏览量: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 0105 民初 744 号

原告: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梅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曾维娜、婚生子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个小孩 每月8000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直至两个小孩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09年自由恋爱,2011 年 1 月 27 日登记结婚,2013 年 3 月 23 日生 育一女曾维娜,2016 年 11 月 25 日生育一子曾某某。双方婚后感情良好,但自 2017 年起被告时常夜不归宿,且对原告拳脚相加。 2017年3月5 日被告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搬至其公司附近租房居住,并拒绝与原告沟通。双方已分居 4 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一、梅某某与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曾维娜、婚生子曾某某由曾某某抚养,曾某某不要求梅某某支付抚养费; 三、梅某某可以随时探视婚生子女,曾某某予以协助配合;暑假期间两子女可与梅某某共同连续生活 30 天,寒假期间两子女可与梅某某共同连续生活 15 天。四、武汉市房屋买卖合同权益归梅某某享有;曾某某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维修基金收据三项原件交付给梅某某;涉及该房屋贷款自 2022 年 5 月起由梅某某负担;自该房屋贷款结清之日起三十日内曾某某协助梅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梅某某承担。五、车辆归曾某某所有;六、梅某某与曾某某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 100 元由梅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叶凌芳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秀莲

书 记 员

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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