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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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次诉讼均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房产。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王**的代理人,在原告前两次诉讼均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下,接受原告委托,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房产。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鄂****民初****号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身份证号: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省***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身份证号: ****。
原告王**(下称原告)与被告应**(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请求分割位于武汉市洪山区xxx园xx栋2单元402室的房产,请求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100万元房屋补偿款。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多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双方都未对挽回婚姻做出任何努力与沟通,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再次和好的可能性,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第三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应**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及家具家电(鄂(****)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王**所有,原告王**向被告应**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190000元,该款项由原告王**支付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三、上述款项到法院账户之日起30日内,被告应**搬出上述房屋。被告应**搬出之后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款项。
四、原告王**、被告应**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11100元、房产评估费8550元由原告王**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余芳
二0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