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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8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吴*的代理人,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吴*,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李*哥哥),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7年**月**日在武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孩子出生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婚后,因为原、被告为博士后、博士在读状态,为了生活方便,原、被告一同居住在原告家中,被告对此心中不满,但是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改变现状,因此被告将怨气发泄在原告身上,经常因生活琐事和原告产生争执,并以冷暴力态度处理,令原告对婚姻生活深感失望。被告博士毕业后前往杭州工作,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基本上处于异地状态。****年**月**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事宜,原告同意,但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 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提出与被告李*离婚,被告李*表示同意,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李**(****年**月**日生)由原告吴*抚养,被告李*自愿每月负担婚生子李**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李**年满十八周岁止;上述款项按年支付,于每年的12月28日前一次性汇入原告吴***银行账号:****;

 

三、法定节假日期间,被告李*在不影响婚生子李**正常的学习、生活情况下,每月享有三次对婚生子李**的探望权;待婚生子李**上小学后,暑假期间可随被告李*共同生活十天,寒假期间可随被告李*共同生活五天,原告吴*予以协助配合;

 

四、双方陈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并不要求本案处理;

 

五、原、被告离婚后互不干涉各自生活,双方无其他争议,纠纷就此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红兵

 

二0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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