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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民初****

 

原告**,女,********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郑桃林,女,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61117日在应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此成诉。

 

另查明:原告婚前购置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 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幢,房屋权利人为被告*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被告*自愿放弃,交由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已自行处妥,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奔国毅

 

0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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