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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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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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赵**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争取到房产。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郑桃林,女,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6年11月17日在应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此成诉。
另查明:原告婚前购置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 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幢,房屋权利人为被告陈*。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与被告陈*离婚。
二、被告陈*名下位于东莞市****号,不动产号为粤(****)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被告陈*自愿放弃,交由原告赵**所有,被告陈*协助原告赵**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所有费用由原告赵**承担。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已自行处妥,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奔国毅
二0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