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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民初****

 

原告**,女,********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公司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公司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122日登记结婚,于2000925日生育一女(*)2009810日生育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2019 10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2009810日出生)**负责抚养。**2020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支付*的抚养费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探视权:张**每月可探视*4次。

 

四、夫妻财产分割坐落于东西湖区****房屋由****共同共有。双方自愿将其享有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婚生女刘*媛,为购买该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共同偿还。该房未过户给刘梦媛之前,****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抵押该房屋。

 

五、**每月应付房屋贷款1500元与**每月应付抚养费700元相抵扣后,**202010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房屋贷款800元后,由**负责偿还房屋贷款。

 

六、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七、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慧

 

0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詹柯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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