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1年3个月辩护到9个月做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王某某
被告人:严某,住湖北省孝南区
辩护人:孙志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9)173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严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被告人严某及辩护人孙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万某某(在逃)因债务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矛盾,2015年2月27日,万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到伍洛镇某某村徐某某家要债,王某某与徐某某发生冲突后,徐某某将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打破。同年4月30日晚上,万某某召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严某等十余人携带铁锤、砍刀、木棍到徐某某家后,被告人王某某、严某将电视机、冰箱、手机、电子屏、中堂玻璃等砸坏,经物价鉴定,损坏价值6029元,严某2019年到公安机关投案。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严某非法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达60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对王某1年6月处罚,对严某建议1年3个月处罚。
经法庭调查后,本院认为:王某某、严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如不服判决,通过本院或者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黄贞涛
人民陪审员:熊鹰
人民陪审员:陆慧明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