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婷婷律师

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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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投资入股与民间借贷”

来源:初婷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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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董某通过被告李某介绍投资入股被告所在公司,公司为原告依法出具收据并记载投资入股款十万元。后原告反悔,便逼迫被告书写借条。无奈,被告在事先书写的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后续并还一部分款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款项及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一、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形成投资入股法律关系。

本案案件事实即原告于2016向案外人某公司投资入股十万元。双方签订投资了入股协议,且案外人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案外人公章的收据。

至此,双方形成投资入股法律关系。被告系案外人处员工,其介绍两原告投资入股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责。后原告反悔,认为存在亏损的风险,即将此事归责于被告。原告及原告组织案外人于2017年3月对被告实施殴打行为且胁迫被告在事先已写好的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对于原告及案外人对被告实施殴打并胁迫其签署借条的行为,被告已向派出所报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按照法律程序侦查过程中。故即使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的借条,涉案借条也是被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案外人形成投资入股法律关系,与被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原告仅凭“借条”形式要件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包括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表明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对借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查明案件的事实。

本案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 1、无法解释借条的形成及来源;2、未提供打款的证据;原告仅凭一张“借条”即主张民间借贷成立并生效,实属荒谬!何况被告有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证据证明此借条是在受到殴打、恐吓的情况下被胁迫签字所形成。恳请贵院加大调查、审查力度,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案外人某公司三方之间既未形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也不存在债务加入之情形。

另外,众所周知投资便存在风险,投资便可能存在血本无归的情形,在原告向案外人投资是否盈利、是否血本无归尚未定论的情形下,原告胁迫被告所打“借条”,随即便向被告以民间借贷主张要求返还“借款”,着实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原告提供的“借条”不符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移。显然本案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假设原被告、案外人上海异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符合约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那么1、须经三方同意,但本案中案外人始终并未参与其中,未签署任何转让协议。2、即便构成约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那么被告继受的也是案外人与原告之间本身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即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原告却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本案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投资法律关系,且案外人也并未将此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

(二)投资入股法律关系无法转变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原告仅以一张胁迫被告签署的“借条”主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案实为投资行为。根据被告出示的原告认可的由案外人出具的”收据“明确记载了交款单位为本案原告、收款事由为股权投资。故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与案外人间形成投资入股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与被告无关,更不可能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以投资入股法律关系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三、投资存在法律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预测和承受法律风险的能力。

投资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主体之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风险和收益共存。风险和收益是任何人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是一个客观存在和无法避免的事实,是每一个投资者必须面临和承担的市场风险。作为一名合格的投资人要具有在获得收益时的沉着、更要具有在面对风险时的理智。在面临风险时应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能苛责和归罪于别人,更不能通过违法犯罪的形式伤害别人。

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间存在投资入股法律关系,在原告认为面临亏损的情况下,怨恨、迁怒于被告,通过违法犯罪的形式殴打、胁迫被告签署借条的行为,实属违法。且本案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区徐泾派出所正在侦查审理过程中。故原告的行为不仅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不仅得不到支持,甚至会因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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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初婷婷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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